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的(2013)荔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彩礼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504号案件执行终结。
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