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与被告胡*、胡*某、罗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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