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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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