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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