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孙**、孙*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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