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马**、马**与马**、马**、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乙与雷**、雷*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甄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诉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曹*、曹*某与康某甲、康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谢*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蔡*娟诉被告南**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陈**、陈**、李*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等与张*等婚约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张**、刘XX与被告岳XX、岳YY、安XX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