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谢*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负担。退回原告谢*预交案件受理费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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