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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李**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系上诉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上诉人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上诉人2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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