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回上诉系上诉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上诉人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人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后退回上诉人25.0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魏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吴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某某与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陈某某、张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甲与胡**、胡*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田*、马某某、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李**诉马红燕、马**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蒲**与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李*已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等人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