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魏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杨*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魏某某与申请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岷县**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及家人以后不能互相指桑骂槐地吵嘴,互相谅解,当好邻居。二、男方家人让女方家人拉走女方嫁妆,不得阻拦。三、女方杨某某可以探望孩子,但必须在男方家人在场时探望。四、女方杨某某给予孩子年某某的东西男方家人不得拒绝,应予接受。
本院查明
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确认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