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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与漆*哥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漆*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漆*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诉称:经人介绍我儿子李*甲与被告漆*某女儿漆*乙订立婚约,我儿子及媒人包某某于2012年农历正月初十、正月十二日两次前往被告家中,带去见面礼1300元(娃娃100元),后于正月十六日我经媒人向被告送看家钱现金3200元,菜水钱1000元。在订婚当天我经媒人给被告彩礼钱12000元,衣服及鞋折价800元,戒指钱1800元,鞋面钱600元,同年农历8月16日经媒人再次向被告付彩礼现金10000元,三位老人衣服钱600元,2013年10月6日经媒人向被告付衣服钱现金8600元,在此期间我给被告女儿看戏、过年给现金2400元,买衣服300元,给被告家送礼品价值2000元,干活11天,工价1600元,送黄芪苗70斤,价值490元,之后由于我儿子和被告女儿性格不合,多次发生矛盾导致婚约取消。2013年农历12月9日我儿子与被告儿子漆*甲在媒人家中商议退婚,但没有商量成。后我与被告经过多次交涉,被告不同意返还彩礼。现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等折合人民币4669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漆某某辩称:原告家送给我家的彩礼数额属实,但婚约不成的主要过错在于原告方。婚约不成给我女儿的名誉和精神造成极大损害,我不同意退还给原告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经人介绍原告李*某之子李*甲与被告漆*某之女漆*乙订立婚约,原告先后按习俗送给被告家彩礼及物品等折合人民币45090元,其中订婚前送见面礼1300元(娃娃100元),送看家时给现金3200元,菜水钱1000元,彩礼钱22000元,衣服钱10000元,给漆*乙多次给现金计2400元,送礼品、黄芪苗折价5190元。2013年农历12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同年农历12月9日协商退礼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原、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之子李*甲与被告漆*某之女漆*乙订立的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解除婚约后对李*某提出由漆*某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彩礼应酌情返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漆某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等折合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967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67元,由被告漆某某负担700元。

本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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