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1617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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