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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康*甲与被告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甲的委托代理人康*乙、被告刘*乙的委托代理人刘*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公告传唤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康*甲诉称,我与被告刘*甲在兰州打工时相互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双方同居生活,2013年11月24日生育男孩康*丙。同居期间,我和家人送给被告及其父母彩礼款126000元。2014年1月,被告刘*甲借买东西为由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其已无心与我共同生活。现要求二被告返还全部彩礼款。

被告辩称

被告刘*甲缺席未答辩。

被告刘*乙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我与女儿刘*甲借婚接受原告所送彩礼款126000元,但我女从原告家出走至今未回。现由原告将我女找见后再商谈彩礼返还之事,否则,不予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甲与被告刘*甲在外打工期间相互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12年12月双方同居生活,2013年3月12日原告通过他人给两被告彩礼款126000元,同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刘*甲生育男孩康*丙。2014年1月17日被告刘*甲以看病为由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寻找未果,1月28日被告刘*甲娘家将其找到后叫原告带回。同年2月3日原告将其带回家中,次日,被告刘*甲借故出走后一直未归。2015年5月20日,原告提起婚约财产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身份证、户籍证明及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本院审查认定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甲未经登记与原告同居生活后,与被告刘*乙共同收受原告彩礼126000元,同居期间被告刘*甲借故离家出走一直未归。二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刘*甲与原告同居生活几近三年且生有孩子,故二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彩礼。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刘*乙返还原告康*甲彩礼款66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原告负担1320元,由二被告负担1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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