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马**与南菊平、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马**诉被告南**、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马**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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