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马**诉被告南**、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马**于2015年10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75元,由原告马**、马**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