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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和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臧和因与被申请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5)通陇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收受被申请人彩礼款39600元,衣服款2000元、4000元,三金款8000元。彩礼款不是原审认定的88000元。根据《定西**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应当返还20000元。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5)通陇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改判再审申请人返还被申请人彩礼款20000元。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答辩称,再审申请人收受彩礼款76000元,衣服款2000元、4000元,三金款8000元。此事实,媒人李**和张**能够证明。请求按法律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及提供的证人李*有的书面证言,被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调查证人李*有和张**的意见。本院调查了李*有和张**。根据证人在再审审查中证言证明,再审申请人收受被申请人彩礼款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判决由再审申请人臧和返还被申请人张**彩礼款70000元,是按照《定西**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返还彩礼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处返还数额,故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因此,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其再审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臧*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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