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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改改与黄**、康**、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改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常改改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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