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史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万某某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900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