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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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