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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