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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吉俊诉被告包**、包登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包*甲、包*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潘某某以被告包*甲愿意与其补办结婚登记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3元,因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936元,由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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