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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王*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谢**、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未办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现被告王*不愿意与被告继续生活,要求被告返还彩礼55000元,衣服钱10500元,酒席钱10000元,三金6600元,合计781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原告只送了55000元的彩礼及衣服钱,三金6600元,同意部分返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于2015年1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即男到女家开始同居生活。同居前原告赵某某送被告彩礼及衣服钱55000元,三金钱6600元,三金现在由被告王*保管,另外原告赵某某为被告王*在同心阁大酒店招待亲戚支付酒席钱10000元。2015年1月9日被告王*以去兰州为由离开原告,双方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赵某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款等781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予以证实。双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生活,现双方不愿继续生活,被告应适当返还收取的彩礼。关于原告起诉酒席钱10000元,因实际已经花费,故不予返还。三金属贵重物品,应予返还。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甲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款30000元。

二、被告王*、王*甲返还原告赵某某金戒指1枚、金*

钉1对、金项链1条。

案件受理费175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交纳876元,由被告王*、王*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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