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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与漆*某、漆*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漆*某、漆*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车天明、被告漆*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白某某诉称:2012年农历腊月,我儿子白**与被告漆*经人介绍认识,漆*声称她丈夫经常殴打她,让白**为她委托一名律师打官司,离婚后与白**结婚。白**出了8000元委托律师为漆*打官司,并借给漆*41000元用以返还漆*前夫的彩礼。之后漆*与前夫离婚。2013年农历4月16日,我与媒人漆红喜等人到被告漆*某家商量白**与漆*的婚事,商定彩礼13万元、衣服钱7000元、三金等。订婚当天通过媒人给被告家送去彩礼3.8万元,衣服钱7000元。同年农历4月29日,他俩举行结婚仪式,白**在迎亲时通过媒人给被告彩礼8万元,“三金”即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是白**与漆*在临洮买的,打折后共付了10000元。婚后白**与漆*感情不和,2014年11月5日经渭源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他俩婚前第一次见面时白**给漆*4000元;漆*到我家来时,我给漆*3000元,其父母各1000元,给其两个兄长各带去200元,计5400元;订婚时给二被告现金38000元,衣服钱7000元;结婚时给二被告礼钱80000元,给漆*买手机一部600元,给漆*买衣服540元,“三金”折价10000元,以上合计145540元。因我儿子的婚事,我在信用社的贷款至今未还清,致我家经济困难。现请求二被告返还我给付的彩礼等共折合人民币125120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漆*某辩称:我女儿漆*与前夫离婚时,我将10000元代理费给了原告白某某之子白**由其转交律师,离婚后我将自己的41000元返还给漆*的前夫。2013年农历4月16日原告与我协商漆*与白**的婚事,双方商定礼钱、衣服钱、上下轿等共计75000元,原告家没有给漆*买三金,当时媒人漆红喜在场,订婚时原告仅给我家送了5000元彩礼。同年农历5月9日漆*与白**举行婚礼,白**送来了70000元,没有给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等“三金”。婚后白**经常辱骂殴打漆*,2014年7月18日漆*因与白**打架后返回娘家,两人分居生活。同年农历7月17日经渭源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漆*与白**离婚。原告家订婚时送了5000元,结婚时给礼钱70000元,见面礼1200元,看家1600元,共计77800元,没有送金耳环、金项链、金戒指,没给衣服钱。我同意返还原告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0000元。

被告漆*辩称:我与原告白某某之子白**第一次见面时,原告家通过媒人给我1200元,我去白**家看家时给我1600元。没有给我父母给钱、给我兄长带钱,衣服钱6000元包在彩礼钱75000元里面,彩礼钱分两次送给我家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4月16日,原告白某某之子白**与被告漆*订立婚约,原告送给二被告彩礼38000元,衣服钱7000元。同年农历4月29日,白**与漆*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家送给二被告彩礼80000元,金耳环一对,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婚后白**与漆*感情一般,2014年7月18日漆*与白**打架后漆*返回娘家,两人分居生活,同年11月5日经渭源县人民法院调解漆*与白**离婚。婚前白**与漆*第一次见面时给漆*4000元。漆*去白**家时,给漆*3000元,其父母各1000元,给漆*的两个兄长各200元,给漆*买衣服540元,买手机一部6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提交的购买衣服票据,购买金戒指的证据,证人罗**的证明,渭源县人民法院(2014)渭会民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提交的证人杨**、漆**、包**的证言,白**与漆*的协议书;证人白**、漆红喜的当庭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原、被告对以上对方提交的部分证据有异议,本院应酌情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之子白**与被告漆*离婚后白某某提出由二被告返还彩礼等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白**与漆*共同生活不满两年,彩礼等应酌情返还。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漆*某、漆*酌情返还原告白某某彩礼等折合人民币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2460元,原告白某某负担1230元,被告漆*某、漆*负担1230元。

本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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