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管咬咬、管**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陈**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