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万元与被告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被告亦不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万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王万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