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6元,因原告尚没有预交即提出撤诉申请,因而不在预交、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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