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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冉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冉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雅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之子刘*与被告之女冉**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3月17日订立婚约。双方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2000元,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彩礼8000元。但没想到双方子女并没有成婚。后原告不断向被告索回彩礼,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8000元及礼品款2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冉某某辩称:2010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为双方子女商定婚事时,约定由原告给付被告彩礼30000元,当天原告给付了8000元。订婚后不到一年双方子女的婚事就不成了。由于原告之子刘*对被告之女冉**说财礼不要了,且他们一块同居生活2年多,将近3年,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7日(2010年农历2月2日),原告刘某某之子刘*与被告冉某某、李**之女冉**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8000元。刘*与冉**在双方订婚前后同居生活2年余,订婚半年后即解除婚约关系。后就彩礼返还问题原、被告协商无果,遂形成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子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同居两年余,被告借婚约关系向原告索要的彩礼,应依法酌情返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礼品款2000元,因该礼品属赠与性质,故依法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冉某某、李**返还原告刘某某彩礼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冉某某、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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