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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因与江**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XX、成XX因与被上诉人江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漳县人民法院(2015)漳三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4年5月2日,经人介绍原告江XX与被告成XX认识后订立婚约,同年9月9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前江XX先后送给被告家彩礼62000元(其中结婚当天送2000元),菜水钱2000元,成XX到江XX家看家时给成XX及其家属6800元,“三金一银”即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银手镯一只,“三金一银”计人民币7708元(合计78508元),衣服6套,鞋4双。2014年12月27日晚上,江XX与成XX因琐事发生吵嘴打架后,成XX离家出走至兰州其母亲处,两人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1月17日,成XX在黄河医院住院治疗6天,花去医疗费4861.34元。经黄河医院诊断:成XX孕6周1天孕1产0流产术后。出院后成XX又多次到兰**医院、兰**医院治疗。成XX的个人财产有洗衣机1台,被子2条、床上用品2套,毛毯1条,皮箱1只,脸盆4个,镜子2个,玩具熊2个,部分证件及其衣物、鞋等。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身份证、收据、医疗费票据、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媒人张**的当庭证言、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原告江XX与被告成XX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两人同居时间短,江XX提出由二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彩礼应酌情返还。江XX主张的部分衣物、物品等成XX否认,江XX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价格,本院亦无从查证。及成XX的个人财产原则上应归其所有。成XX到医院做流产手术期间,江XX积极治疗,部分医疗费已由江XX支付,成XX未提交其住院治疗系江XX暴力所致,对成XX反诉江XX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X、成XX酌情返还原告江XX彩礼等折合人民币50000元;二、成XX的个人财产洗衣机1台,被子2条、床上用品2套,毛毯1条,皮箱1只,脸盆4个,镜子2个,玩具熊2个,部分证件及其衣物、鞋等归成XX所有;三、驳回原告江XX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成XX的其他反诉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执行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江XX负担460元,被告王XX、成XX负担690元。反诉费1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75元,反诉原告成XX负担500元,反诉被告江XX负担75元。本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王XX、成XX不服,上诉称:一、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即一审认定彩礼68800元,没有任何依据。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财物实际只有6.2万元;2、一审认定“成XX到江XX家看家时给成XX及其家属6800元,“三金一银”即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银手镯一只,“三金一银”计人民币7708元,衣服6套,鞋4双。”但实际是江XX只给陈XX3000元。3、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全部驳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实体判决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江XX服判并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XX、成XX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即一审认定彩礼68800元,没有任何依据。原告给被告的彩礼及财物实际只有6.2万元的问题,经审查,一审认定“同居前江XX先后送给被告家彩礼62000元”与上诉人的陈述一致。王XX、成XX又提出一审认定“成XX到江XX家看家时给成XX及其家属6800元,“三金一银”即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银手镯一只,“三金一银”计人民币7708元,衣服6套,鞋4双。”但实际是江XX只给陈XX3000元的问题,经审查,一审认定“成XX到江XX家看家时给成XX及其家属6800元,“三金一银”即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钉一对、银手镯一只,“三金一银”计人民币7708元,衣服6套,鞋4双有介绍人、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实。关于王XX、成XX上诉提出一审判决对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全部驳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经审查,一审认为“成XX到医院做流产手术期间,江XX积极治疗,部分医疗费已由江XX支付,成XX未提交其住院治疗系江XX暴力所致,对成XX反诉江XX赔偿其物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处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王XX、成XX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上诉人王XX、成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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