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了原告张*甲诉被告安*甲、安*乙、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告张*甲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张**、梁**、张**与王**因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陈**、马**因与张*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成**因与江**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柴宗龙诉高子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尹*与王**、王**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某某与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冉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闫*甲、闫*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王**、王**与达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