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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雅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1月6日订婚。被告索取财物48400元,其中礼金46000元,答谢1400元,老人衣服钱600元,酒瓶钱400元;另给被告之女购买金首饰9129元,衣服钱4000元,压箱钱8000元。2014年12月27日举行了婚礼。婚后原告之子为被告之女购买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以上总计71529元。2015年7月21日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经安定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就双方同居关系析产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就彩礼问题未能协商解决。现要求被告返还彩礼45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某辩称:2015年1月6日原、被告为子女订婚时双方商定正礼46000元。原告家人为被告之女购买了衣服、金首饰,但被告不知价格。同年1月14日举行结婚仪式时,被告给女儿压箱钱6000元,原告给翻箱钱8000元,压箱钱和翻箱钱均归被告之女与原告之子保管使用。同年7月21日被告之女与原告之子在安定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解除同居关系。由于被告之女系原告不要的,故最多返还原告15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7日,原告之子刘**与被告之女赵**订婚。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人民币46000元,原告为被告之女购买金首饰9129元(其中耳钉现在原告处,价值2070元),买衣服2994元。同年1月14日原告之子与被告之女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之女赵**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等,经本院依法调解解除同居关系并进行了析产。原、被告就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无果,遂形成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子与被告子女解除同居关系后,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酌情返还原告彩礼。本案中,被告索要原告彩礼人民币46000元,金首饰(扣除耳钉)7059元,购买衣服2994元,共计56053元,对此被告应酌情返还原告。对于答谢金等其他请求事项依法属赠与,不予返还。综上,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刘*彩礼3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刘*负担262.50元,被告赵某某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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