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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宗龙诉高子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柴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07.5元,由原告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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