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吴*、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传票传唤,原告李*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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