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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柯**、柯**、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柯*甲、柯**、董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柯*甲、柯**、董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柯**、董某某住所地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被告柯*甲自2014年5月27日起一直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居住,经常居住地也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此案应移送甘肃省**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柯*乙、董某某的住所地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被告柯*甲经常居住地在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皇城镇,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柯某甲、柯**、董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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