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某某与姚**、姚*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姚**、姚**(2015)凉民初字第1557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姚**应按调解返还申请人鲁某某彩礼6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姚**、姚**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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