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吕**、吕*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香某某与胡*某、李**、胡**、胡*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王**、王**、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季某某、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唐某某与侯**、侯**、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某某与吴某某、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柴宗龙诉高子荣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吴*、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甲诉王*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崔某某、张**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