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某某与吴某某、吴**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吴**(2014)凉民初字第332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吴**应按判决书退还申请执行人代某某彩礼4.41元、案件受理费815元、执行费92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吴**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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