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韩*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窑民初字第133号民事调解确定:“被告韩*某、韩*甲返还原告赵某某彩礼款15000元,于2013年9月10日付1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付5000元,案件受理费953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韩*某、韩*甲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韩**家除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韩*某、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临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韩*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在被执行人韩*某、韩*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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