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王*某、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樊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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