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诉被告马**、马引乃麻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想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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