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措**与南兴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措XXX与被执行人南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兴**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看X、南XX返还原告措XXX女式羔皮藏服2件、女式人造毛藏服7件、女式布料藏服4件、银洛赛2个、银奶钩1个、辫套1付、汉服上衣7件、裤子2条、皮鞋2双。缝制被告南XX氆氇藏服1件、人造毛藏服1件。原告措XXX返还被告看X,南XX珊瑚项链5串,银阿隆1个,银奶钩1个,辫套1付,退还被告看X、南XX彩礼款2500元。申请执行人措XXX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返还措XXX女式羔皮藏服2件、女式人造毛藏服7件、女式布料藏服4件、银洛赛2个、银奶钩1个、辫套1付、汉服上衣7件、裤子2条、皮鞋2双。缝制被告南*加氆氇藏服1件、人造毛藏服1件。申请人措XXX还被告看X,南XX珊瑚项链5串,银阿隆1个,银奶钩1个,辫套1付,退还被告看X、南XX彩礼款250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兴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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