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董某某、张某某、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温某某与李*甲、韩某某、李*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祁**与被告谢**、谢**、王*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宋**、第三人宋*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与被告阿**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某某、史某某、来某甲与来某丙、周某某、来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冶某某诉李**、鲁某某、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王*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诉被告安*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