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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甲、白**、肖某某与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上诉人白某甲、白**、肖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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