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伏望平诉李**、李**、安**返还彩礼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诉被告李**、李**、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伏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以起诉时被告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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