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某诉被告李**、李**、安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伏某某于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以起诉时被告姓名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伏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850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原告梁**与被告阿**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冶某某诉李**、鲁某某、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祁**与被告谢**、谢**、王*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宋**、第三人宋*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海某某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某某、史某某、来某甲与来某丙、周某某、来某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杨*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曹**、曹**、王**与刘*婚约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王**与王**、王*丙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