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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孙*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婚姻效力认识有误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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