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对婚姻效力认识有误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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