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蒋**与被告周*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任审判,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甲诉称:我与被告是表姐弟,原告之父是被告之母的同胞兄弟。我们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蒋*乙。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周*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及生育子女的情况是事实,我与原告是表姐弟关系。我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姐弟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女蒋**。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答辩、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清关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的关系属无效婚姻,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对于财产分割的争议另行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蒋**与被告周*婚姻无效。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负担。
本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