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甲诉称,原被告是亲兄妹关系,于2012年10月6日在泰兴市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此婚姻应为无效,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无效。
被告刘*乙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因原被告是同胞兄妹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