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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与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麻*诉被告吴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5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麻*起诉称:原告为逃避计划生育的处罚,于年月日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兄妹关系,因此,原、被告属不能结婚的近亲关系,双方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原告麻*举证如下:1.结婚证2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瑶琳**委员会的证明及原、被告的户口本,以证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兄妹关系的事实。

被告吴某承认原告麻*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吴某承认原告麻*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麻*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兄妹关系,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该婚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麻*与被告吴*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麻*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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