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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葛*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为与被告葛*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天**民法院起诉,后因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天**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葛*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英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天**民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诉称

原告王*起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90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葛**,年月日生育次女葛**,年月日生育幼女葛**,年月日生育儿子葛*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被告不顾夫妻情分,公开与婚外异性赵*长期同居,后因经济原因,赵*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将原、被告子女葛**、葛**及葛*乙刺伤,并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应属无效,故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葛*甲答辩称:原、被告确系表兄没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故对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婚姻无效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原告王*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申请书及证明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是表兄妹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属于婚姻无效的事实;2.户口本1份,拟证明原、被告共生育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的事实。上述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原件,无明显瑕疵,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均予以认定。

被告葛*甲未向本院提交关于婚姻效力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综上,根据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母亲葛**与被告父亲葛*涨系同胞兄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90年,原、被告开始共同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长女葛**,年月日生育次女葛**,年月日生育幼女葛**,年月日生育儿子葛*乙,年月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应属婚姻无效。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婚姻应属无效,原告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王*与被告葛**的婚姻无效。

本判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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