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马*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马*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被告马*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的父亲黄**(又名黄**)与被告的母亲黄**系亲兄妹关系,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原、被于1994年4月经亲戚介绍订婚,年月日骗取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马*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马*丙。原、被告在同居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被告在同居前相互了解不够,草率同居,直至同居后才发觉双方不但性格差异极大,且被告猜疑心极重,原告若与相识异性说几句话,即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若回娘家或去朋友家有事,回来后被告即与原告发生吵架。2010年原、被告从外地做蛋糕生意回瑞安做海鲜买卖生意,双方均因性格差异经常发生吵架。2015年4月30日,原、被告再次发生吵架而分居生活。现诉请法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2、女儿马*乙由原告抚养,儿子马*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共同债务52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甲答辩称:原告诉称的原、被告系亲表兄妹关系属实。我们婚后感情都很好,但原告可能思想发生变化,自去年以来一直闹着要离婚。如果离婚,我要求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由原告抚养。原告诉称的共同债务我不知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的父亲与被告马*甲的母亲系亲兄妹。1994年4月,原、被告经亲戚介绍订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马*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马*丙,两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在同居生活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审理中,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等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瑞安市马屿镇石垟村村委会证明、宗谱等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无异议;上述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并证明相应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马*甲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对原、被告就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等事宜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黄*与被告马某甲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