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勾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勾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何*诉称:其与被告于1995年经勾*哥哥勾*甲介绍认识,半年之后确立恋爱关系,决定结婚时其未满20周岁,后由勾*及其亲属至东岳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证,办证时其并未出面。XXXX年XX月XX日,独生女勾*乙出生。婚初双方感情不错,自2008年开始,因勾*怀疑其出轨,双方渐生矛盾,自2011年底至今一直分居。鉴于结婚时其未满法定婚龄,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小孩归其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勾*辩称:原告陈述属实。双方决定结婚时,何*没有身份证,当时老家登记结婚不规范,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对于何*出轨,其不能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结婚证(编号96字第186号)记载:勾*,出生日期1971年8月12日,身份证号;何*甲,出生日期1976年8月20日,身份证号;发证日期96年10月30日。证件上盖有“中华**民政部婚姻证件管理专用章”、“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专用章”、“射洪县东岳乡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经射洪县**村民委员会、射洪**政办公室、射洪县公安局东**出所证明,前述结婚证上记载的二人即为本案原告和被告;东**出所证明何*实际出生于1977年8月20日。领证后,何*与勾*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二人的独生女勾*乙(曾**勾*丙)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勾*怀疑何*出轨,二人渐生矛盾,自2011年底开始分居至今。何*认为登记结婚时其尚未满法定结婚年龄,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何*身份证、江**住证、新苏州人信息登记表、射洪县**村民委员会及射洪**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射洪县公安局东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勾某乙身份证原件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与被告勾*取得结婚证,自1996年10月30日确立夫妻关系。登记结婚时,原告实际年龄不满20周岁,未达法定婚龄,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但截至原告起诉时,该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双方的婚姻关系有效。故本院就原告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如果原告认为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可以另行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