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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与李*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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