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洪*与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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