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唐*甲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8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被申请人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陈*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23日举办婚礼,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唐**。2013年11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与邱**存在婚姻关系。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唐*甲辩称,申请人所述情况属实。本人是受骗与邱**结婚,因不知其下落,至今未离婚。对申请人主张婚姻无效,本人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3月23日举办婚礼,年月日领取结婚证(结婚证字号苏**结字010901927),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唐**。2013年11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与邱**存在婚姻关系,其登记日期年月日,结婚证字号苏**结字010505078。之后两人关系疏远,2013年腊月,申请人离家不归。2014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婚姻无效。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与邱**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结婚证两份、启东市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两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一夫妻制,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唐**隐瞒与他人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又与申请人登记结婚,其行为属于重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属无效婚姻。现申请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被申请人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陈*与被申请人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