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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荆*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与被告荆*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

原告吴*起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由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兄妹关系,因此,原、被告属不能结婚的近亲关系,双方的婚姻无效,请求法院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原告吴*举证如下:结婚证二份,以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

被告荆*承认原告吴*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荆*承认原告吴*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吴*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母亲系亲兄妹关系,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属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该婚姻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吴*与被告荆*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承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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