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张*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甲与被告张*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臧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甲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张*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甲诉称:周*甲2009年因精神受到打击,患上精神病。后一直通过服药治疗。2015年1月,周*甲经江苏**宁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患病已有六年。年月日,被告张*在原告的父亲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周*甲在宿迁市宿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周*甲已经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且一直接受治疗,属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所以周*甲与被告张*登记的结婚应为无效婚姻。为保护原告周*甲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宣告原告周*甲与被告张*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事实确实如原告所叙述,原告周**的病情到现在还未治愈,对于原告要求确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甲在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为无效婚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周*甲与被告张*婚姻无效。

诉讼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张*负担。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