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董*与丁*、吴*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诉被申请人丁*、吴*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董*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