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诉被申请人丁*、吴*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董*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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